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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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7]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派2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派3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共同办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即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审查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记录的内容,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并在3日内拟定《提出答复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签。
(二)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立案。
(三)行政复议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拟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属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或者在7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五)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记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采用书面审查或组织调查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二)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程序运用、法律适用以及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
(三)依法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收集有关的证据。
(四)认为有必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应当立即提出建议,报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
(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或当事人书面申请听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发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决定不举行听证,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现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拟定处置办法,经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或者转送处理的决定。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当事人。
(七)被申请人在审查期间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对案件的办理。
(八)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初审,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初稿,经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查明案件事实。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限内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审查,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除经批准延期决定或中止审查的以外,应当在50日内将拟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因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或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经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延期。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统一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文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照档案法的规定,案结立档,妥善保存。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并通报评查情况。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出庭应诉。当事人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进行跟踪督查。
对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无故不提交证据和答复书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予以撤销;对拒不提交答复、不参加复议听证或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履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未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规范性文件审查的;
(三)未依法进行案件审查的;
(四)未依法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五)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上级国家机关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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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三亚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国际残奥会、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省残运会及特奥会等各类残疾人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三亚争得荣誉,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运动会奖励体系,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2010〕38号)、《海南省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等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参加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市残疾人运动会奖励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参加以下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一)残奥会、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三)全国残运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四)全省残运会、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五)全市残运会、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四条 参加残奥会奖励办法。


  (一) 表彰


  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运动员,团市委、市青联将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将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的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二) 奖励


  1、 奖励标准


  在残奥会决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第一名:20万元


  第二名:12万元


  第三名:8万元


  第四名:5万元


  第五名:4万元


  第六名:3万元


  第七名:2万元


  第八名:1万元



  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经全国比赛选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8000元;直接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奖励3000元(未经全国比赛选拔的)。


  2、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残奥会决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1份奖励。


  (4)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同奖,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1项计算)。


  (5)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副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70%奖励,科研教练员按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限1个项目),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20%奖励;非专职领队按本办法第6款奖励。


  (6)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核发经费给予奖励。


  (7)各类体校和运动队向上一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5年内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时,输送单位的主管教练直接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享受输送成绩奖;满半年不足1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满1年不足2年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5%;2年以上的,输送成绩奖为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


  (三)审批


  1、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会与市文体部门审核申报,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


  2、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资金,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条 亚洲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奖励前五名,表彰、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分别为:亚洲残运会前五名奖金额依次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全国残运会奖金额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8千元。各级锦标赛奖励前三名,奖励标准按同级别综合性运动会的50%执行。省、市级运动会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省残运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市级运动会奖励前三名,奖金额依次为:2000元、1000元、500元。破纪录奖金按金牌奖金的30%执行,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破纪录则按一次奖励。


  第六条 各类特奥会的奖励办法与残奥会相同,奖励标准按不高于对应级别残奥会、残运会的20%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2001年)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02年2月任期届满,现就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2001年10月至12月进行。2001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本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鉴于我市下半年要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根据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新一届乡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重新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选举的有关事宜。
  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