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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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7〕45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单列轮候是指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选房的方式;配租是指按本办法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进行分配并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和配租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和配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按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公务人员、引进人才等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根据需要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其他对象经批准可单列轮候。

  第七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

  第九条 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并确定:

  (一)公布首批受理申请截止时间。

  (二)在截止时间停止受理申请,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

  (三)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并组织公示。

  第十条 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

  第十一条 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申请人提交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时由登记系统产生并当场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配租顺序的唯一依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填报对配租房屋地点的安置意向。安置意向以本市的各行政区作为选择的区域范围。申请人的安置意向将作为房屋配租地点的依据。

  申请人安置意向没有选择的行政区,视为申请人不同意安置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人不得挑选该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第十五条 在取得轮候号码后申请人如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请人填报的安置意向不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的,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房源情况分批组织配租。特殊照顾对象优先配租。特殊对象经批准可直接配租。对本批次房源不符合申请人可分配房型和安置意向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但保留轮候资格和顺序,当有符合申请人配租条件的房源时再配租。

  第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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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9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三类资产”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限公司产权多元化的证明》及《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但该公司是1993年注册成立的,2004年除进行了股权重组外,其它均无实质改变,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公司不能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现将《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乌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宏观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城市建设力度,提高城市品位,使城管委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则。
一、市城管委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城管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市城管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城管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
二、会议制度
(一)市城管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二)市城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全体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以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和制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甓燃苹热中浴⒄铰孕缘闹卮笪侍猓谎芯砍鞘泄婊男薅┖偷髡鞘薪ㄉ琛⒐芾碇械闹卮笫孪睿谎芯磕舛┏鞘泄婊ㄉ韫芾淼闹卮笳摺⒐娑ǎ话从泄毓娑ㄓτ杉寰龆ǖ钠渌卮笪侍狻*?
(三)市城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请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城管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重要工作。
(四)市城管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
(五)市城管委研究工作,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六)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