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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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0〕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六日

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四)实施范围: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实施对象:1.凡在实施单位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含离退休、退养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和租住公房,享受单位内部集资建房以及与住房相关的货币化资助等)的无房职工;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3.现租住公房职工,经单位同意,在交出原租住公房后,可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法
(六)全市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本办法实施后,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职工,不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对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继续按《决定》出售、出租现有公房。
(八)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职工自行解决住房,可申请购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房。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资金和申请住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
(九)职工夫妇双方只能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十)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十一)财政供给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总额、年度住房补贴预算,经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十二)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工住房、工资收入以及住房补贴资金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财政、税务、房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四、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
(十三)职工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个部分。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按照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物价局确定的本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0.6%确定。
2.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额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之和×住房补贴面积。
(十四)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的规定执行:县(处)级以下(不包括县处级)干部、职工建筑面积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建筑面积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为: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前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县(处)级干部标准,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地(厅)级干部标准;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后评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干部标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县(处)级干部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地(厅)级干部标准。
(十五)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房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等因素按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十六)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根据年度资金计划,按照工龄、职务以及效率优先等原则,分年分批补贴到位。1999年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2元,非财政供给的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也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之乘积。1999年月住房补贴比例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9%。
(十七)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十八)已购买房改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予以补贴。
六、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十九)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比照企业办理。
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七、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二十)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有关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住房补贴金融业务。
(二十一)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定向用于购买住房。
(二十二)各实施单位应在本单位存储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二十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房款,所在单位从次月起按年将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上的本息余额发放给该职工。
(二十四)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并将已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已提取数随工资转入调入单位专户储存。调入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对调入单位未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调出单位可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转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代管,待调入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后,转入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调出单位未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调入单位可给予计发住房补贴。
(二十五)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的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本人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或全额转移到调入单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计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十六)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停薪留职、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办理封存手续,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该职工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二十七条)职工离、退休前未提取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二十八条)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住房货币分配顺利实施
(二十九条)住房货币分配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顺利实施。
(三十)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制度,引导广大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三十一)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监察、房改部门要对住房货币分配执行情况和住房补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实行实物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九、其它事项
(三十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三)迎江、大观、郊区及中央、省驻市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十四)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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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17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通信管理部门对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影响电信通信畅通的,可以责令停止妨害行为,或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可以并处罚款;对电信通信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电信通信设施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补建验收合格为止。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公用电话亭(机)、电话交接箱等电信通信设施。
(二)在架空电信通信线路或者埋有地下电信通信电缆的地面及其他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爆破、取土、种树、埋杆,搭建房屋,倾倒垃圾渣土或者腐蚀性液体,设置厕所、化粪池、沼气池等。
(三)在设有过河电信通信电缆标志的水域安全防护范围内挖沙、炸鱼、抛锚、拖锚等。
(四)非维修人员攀登电信通信电杆等设施,或者在电信通信电杆等设施上搭挂、安装广播、电视、电灯等线路或者设备。
(五)利用技术或者其他手段,盗用他人的电信通信码号。
(六)其他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未经电信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区范围内建设影响电信通信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补建技术防护措施,逾期不补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补建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 在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施工作业,未事先征得电信通信企业同意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施工作业损坏电信通信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一级通信干线阻断或者其他重大线路阻断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

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07]208 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合理配置市场监管力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 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 [2007]248 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 类、 B 类、 C 类、 D 类四个类别。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认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实行定期复核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动态检查情况,调整其相应信用等级。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A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三年以上为 A 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 )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2 )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掌握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

(3 )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高;

(4 )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 )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内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 )建立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7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 95% 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8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9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

(10 )建立市场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11 )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12 )努力培育客户,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场内经营者整体素质较高。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 20% ;

(13 )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90% 以上:

(1 )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 100% ;

(2 )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3 )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 )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 )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 )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 )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1%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3% 。

(二)B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连续二年以上为 A 级,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并执行了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1 )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权利义务责任明确;

(2 )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审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建有登记档案;

(3 )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商品质量合格率较高;

(4 )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 )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 )建立执行知名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查制度,市场内无严重侵权行为发生;

(7 )建立了消费权益保护制度,有机构或专职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 90% 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消费投诉能够得到较好解决;

(8 )建立了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违规等信息;

(9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进行处理;

(10 )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人员;

(11 )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 15% ;

(12 )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80% 以上:

(1 )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 100% ;

(2 )建立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较好;

(3 )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 )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 )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 )履行与客户签定的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 )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3%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 5% 。

(三)C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 B 级,市场有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开办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约定不清楚,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不到位,进场经营资格审查、商品市场准入查验、知名品牌商品保护等主要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一般;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制止和处理不及时,不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稳定性较低。

4、缺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措施,消费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 80% 。

5、 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不足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70% ,有照率低于 90% 。

6、场内经营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屡有发生,近一年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5% ;有一般违法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10% ;发生过两次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四)D 类市场认定标准

1、市场开办单位企业信用为 C 级,近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记录;市场有重大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市场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且落实情况较差,市场开办单位不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经营资格不进行认真审查,放任无照经营者进场经营;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不履行查验责任,市场内有伪劣、侵权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等销售;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举报率高,消费纠纷解决率不足 70% 。

3、在工商部门组织进行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较低。

4、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程度高, A 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 60% 以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商品准入制度没有得到确实执行;商品场内经营者有照率低于 70% ;近一年内有较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10% ;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比例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高于 20% ;发生过两次以上场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事件。

三、市场分类监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市场的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

(一)A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提供便捷服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优先推荐A 类市场参加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

(二)B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1 至 3 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针对性的审查。

(三)C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季度进行3 次以上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有过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大市场预警频度;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责任意识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四)D 类市场监管措施

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日常巡查,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列为年检重点检查对象,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公开违法记录,加强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惩戒教育,强化其诚实信用、守法经营。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验照或变更登记时,进行全面审查。

经认定的信用类别市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应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别标准的;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

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同时,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列入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市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加工、传输和管理标准规范,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并与与网络实现有机对接,逐步建立起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面、运转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有效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效能。

五、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措施、实施步骤,建立健全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人员、资金和技术落实到位。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各地应于2007 年年底前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和信息汇总录入工作,初步构建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平台框架。各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认定汇总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报总局备案。

为及时掌握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动态,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与监管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创新的市场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信用度好、辐射面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的A 类信用市场,将确定为重点联系市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完成本地区市场信用分类认定工作后向总局提出重点联系市场荐名单,并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之前报送总局。



二 00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