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9:34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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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近来,有些省、自治区民政局在询问一九八○年新年、春节期间如何安排拥军优属活动的同时,也谈了他们准备继续沿用过去动用大量优抚事业费及早采购、印制各种慰问品、纪念品的打算。联系过去几年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追求形式,不讲实效,大肆铺张浪费的现象,有些问题需要提
请各地注意。例如有些地方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大量印发年画、挂历;赠送纪念册、针线包、元珠笔、钢笔和精制的工艺美术品;借机购买大批高级香烟、茶叶;长期包用影剧院,乱发影戏票;互寄慰问品、纪念品的样品,比排场,讲阔气;大摆宴席请客吃饭,等等。就某些省来说,一次
拥军优属活动要花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之多。
有些地方,在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时,也出现了不少铺张浪费现象。如:过多地安排文娱活动和游览参观;赠发高级纪念品和奖品;超过标准的多次加餐,增加大会服务人员等等,致使会议费大大超支。
另外,有些省、自治区已经或正在酝酿组织老红军参观团,到北京、西安、延安、遵义、南昌、长沙、广州、武汉等大城市或沿当年红军长征路线游览参观,实际上其中有不少人并非老红军,有些则是在职干部,一花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上述种种铺张浪费现象,主要是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是败坏党的艰苦奋斗作风的一种表现,这股不正之风,虽经多次制止,但有些地方仍然置若罔闻。优抚事业费主要应当用于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上,切实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在
当前优抚事业费有限,优扶对象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更要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刀刃上,多做“雪里送炭”,不要搞“锦上添花”,更不应该置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而不顾,任意挥霍浪费。各地必须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
执行。
一、拥军优属活动,必须坚决贯彻节约的原则:
(一)不要再印年画、挂历,采购或精制日用品、工艺品;慰问信可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没挂光荣牌的可送光荣牌;
(二)除对部队伤病员,在每人三元以内送些慰问品外,对部队指战员一概不送慰问品,到部队慰问时不要在部队吃饭;
(三)举行军民联欢、座谈会,可演一次电影或一场戏,不招待烟茶,严禁大吃大喝,大摆宴席。
二、今后各级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开支各项费用;要尽量减少文娱和游览参观次数;要严格控制大会服务人员人数。对代表一般可发纪念章、奖状,先进集体可发奖旗,必要的可发一点纪念品或奖品。
三、今后不要再组织老红军到外地参观游览。
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的不正之风,管好、用好优抚事业费,关键在于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为了引起各级民政部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请你们把此通知转发到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并广泛宣传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必须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优
扶事业费,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197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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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铁道部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1989年10月23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推动和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生产、施工安全,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局院、铁路分局(工程处)和站段等基层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主要行政领导作为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暂行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3条 安全保卫监督工作由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实施,实行分级负责。铁道部公安局对部机关、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实施《暂行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局、处对各局、院机关直属部门、各铁路分局(工程处)实施《暂行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铁路公安分局、分处(段、科)对各铁路分局(工程处)机关直属部门、站段等基层单位实施《暂行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公安分局、分处(段)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的内保处、科和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的主管业务科具体负责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工作。要配备若干兼职监督员,发给“安全保卫监察证”,对分管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5条 公安机关应督促各单位制定执行《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行。
第6条 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接受检查,安全保卫责任人应主动提供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安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对重大治安隐患,签发“铁路内部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通知书副本可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被检查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应把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7条 公安机关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签字,存档备查。其副本可根据需要送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和单位上级行政领导机关。
第8条 公安机关发出“铁路内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责令单位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后,被检查单位拒不整改造成危害的,报请单位上级领导机关追究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9条 严格执行奖惩。对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铁路公安机关应向单位上级领导机关和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发出奖励建议书,建议给予表扬、记功、晋级和物质奖励。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应将奖励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对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给运输生产、施工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个人,除建议单位行政领导给以行政处分外,公安机关要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对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由单位上级公安机关酌情给单位安全保卫负责人以经济处罚。
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依据刑法187条,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10条 经济处罚审批权限:一百元以下的处罚,由公安分局、分处(段)主管业务科科长审批;五百元以下的处罚,由公安分局、分处(段)主管副局处(段)长审批;五百元以上的处罚和对单位安全保卫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安分局、分处(段)局处(段)长审批。
对铁道部、各局、院机关直属部门的个人经济处罚,由铁道部公安局和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勘测设计公安处审批。
第11条 被处罚人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从其工资中扣缴。
第12条 建立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各铁路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局、处和公安分局、分处(段、科)要建立监督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分管单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除平时进行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一次至两次全面检查。检查的情况要逐级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和行政领导机关。各公安局、处要将上一年检查情况报部公安局。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对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偿服务是影响较大、收效显著的改革措施之一。这项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经费不足问题,给卫生防疫事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总的说来,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约束手段,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一些单位存在着忽视社会效益、追求经济效益,重视有偿服务、忽视无偿服务的倾向;在收入的分配使用上
存在一些不协调的现象;在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方面,发生了上下级之间相互“争利”的问题。以上虽为个别现象,但已影响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有偿服务正常开展。为加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必须把提高社会效益作为各项工作的最高原则,坚持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有偿服务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各部门之间以及各层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间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三、上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要对下级机构在业务上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帮助下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原则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任务,不得重复监测,不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机构或组织不得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卫生防疫防治机构要严格按照各项有关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加服务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的收支必须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七、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的收入应按照卫生部、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卫计字(1988)20号文要求,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开展卫生防疫防治工作的消耗和发展卫生防疫防治事业以及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八、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有偿服务分配给个人部分,应按个人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结合有偿服务的贡献进行分配。承担无偿服务工作人员的收入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收入水平。
九、按照“以副补主”原则,有条件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量力组织编外人员兴办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人员编制明确分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从赢
利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偿发展卫生防疫事业和改善职工生活待遇。
十、对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工作、遵纪守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表彰、鼓励。对在开展有偿服务工作中损害国家、集体和服务对象利益,违反财务、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个人由卫生行
政部门施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请各地认真检查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有偿服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有偿服务的管理,并将检查的情况报卫生部。卫生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省进行抽查。



199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