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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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有效规范收入核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有关核对机构对其收入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
接受本市有关核对机构对其收入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本办法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市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收入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收入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其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八条 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九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条 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对。

  (二)经营性净收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对。

  (三)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六)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有关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书面授权并积极协助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对。
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下列信息: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定期救助和生活补贴领取等情况。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情况。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

  (四)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

  (五)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等情况。

  (七)市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八)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情况。

  (九)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负责提供银行存款、股票和基金及其红利、债券利息等金融性资产收入情况。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书面核对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有关审批决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和公正。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进行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或介绍信。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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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保障媒体的正当权利

杨 涛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世纪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而要能顺利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前进,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建立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齐头并进。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享有公权力的机关,其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有着其他团体无法比拟的权力,是职务犯罪预防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体现的是权力监督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关系。对于权力的运作,为防止其滥用,法律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还体现为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实体法的规定,例如在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中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恪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标准。
新闻媒体是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媒体报道的迅捷、受众的广泛与透明都使其具有其他力量不可代替性。然而,尽管媒体在很多时候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媒体审判也一度为人们所诟,但媒体从本质上并非公权力,其不具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是作为民众的传声筒出现,代表的是民众的声音,其行使的只是公民的权利,职务犯罪预防中体现的是权利监督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关系。然而,众所周知,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由于舆论监督的矛头直指公务行为,权利是极易受到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在权利法律无明确表述及具体的程序保障时更是如此。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做的保障媒体正当权利有益偿试值得称道。该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并明确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特别是前二者的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的法律表述。
在笔者看来,包括新闻记者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等权利都是新闻媒体的正当权利,是公民权利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必然延伸,是媒体行使公民权利的体现。宪法的第二条中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是记者的知情权的渊源,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是记者的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的渊源。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实际是是对于宪法上的权利落实与细化而已。
从现实必要性讲,保障媒体的正当权利,也是媒体能真正深入职务犯罪预防的前提。职务犯罪是掌有公权力的人的公务犯罪,公权力的强大及公务行为的隐秘,作为公民的记者没有和情权何以监督;记者没有公权的强制力,何以得以对公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监督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因此,笔者呼吁,《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有关保障媒体正当权利的规定能在明年上半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得以顺利通过,但同时笔者也希望有关的规定还需细化,一是要对媒体正当权利不仅实体规定,更要有程序保障;二是对媒体权利侵犯的公务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如媒体应对等刊登其有关声明。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经发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等


厦经技〔2006〕398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经发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厦门海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经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发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发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部门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择优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发局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在厦门工业经济网站等媒体公示。

  3、市经发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发局。市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发局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金资助,由申请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应当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等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