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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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治安防范,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城镇,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
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县(市、区、特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治安保卫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廉洁守法,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或从社会上招聘,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一)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二)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有条件的治安联防队,可以对聘用队员投保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适当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群众筹集,筹集办法由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三)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的有关治安防范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可以配置防卫性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伤、致残、死亡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民兵因公负伤死亡的同等待遇办理;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由组建单位予以扣罚工资直至解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标志和证件,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式样,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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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航局函〔1991〕16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机载(包括飞机上所有零、配件)民用航空产品代理商检部门进行出口检验,以及你局适航司颁发的民用航空产品出口许可证,作为出口商检认证的意见。

  为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请你局将出口机载民用航空产品检验情况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我局通报。

  二、仅在陆地上使用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仍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15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高级技工数量增加700万,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增加190万,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积极探索多元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

  (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六)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依托教学质量高、基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试点,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取得预备技师证明的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并公布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大力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对现代制造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经我部批准,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地各部门要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重点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对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要设立重点监控点,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求。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二)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加快开发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系统,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十三)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