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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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下同)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国家已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有执行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以及根据本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聘请的特邀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高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自觉听取人民政府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权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本组织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形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查,确认其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的,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由几个行政执法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由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履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并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个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省
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除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秩序、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
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廉洁高效,遵纪守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该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构拒绝、放弃履行其法定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逾
期不履行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执行;
(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执法活动;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违法的,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受过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不满3年的;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所在单位不予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诉。

第五章 规则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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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3 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7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8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废止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0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3月28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废止
4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14号
1998年3月5日 已经被2002年7月2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废止
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7号
1999年4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4月17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3号)废止
7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18号
2000年5月1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
8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0号
2001年12月10日 已经被2003年12月8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8号)废止
9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2号
2002年3月28日 已经被2006年11月3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废止
1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7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废止
1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2002年7月26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废止
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0号
2004年7月1日 已经被2005年8月30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废止
1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令第5号
1993年8月25日
1996年8月9日修订 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
14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5号
1999年3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关于为中央各机关组织晚会的暂行规定和收取演出费用的办法 1955年4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 (61)文艺平字第1371号
1961年9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 1962年9月11日 《文物保护法》有新规定
4
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文化部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753号
1980年6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文化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实施办法 1980年8月11日 本办法的依据即197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88〕财文265号)废止
8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1981年7月10日 已经被《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代替
9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1981年10月2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 (81)文艺一字第920号
1981年11月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1
文化部重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1981年11月28日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废止
12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 1982年1月5日 已经被1998年3月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13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艺字(83)第81号
1983年1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4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厅字(1983)第2175号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1号《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15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4)第631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4年4月30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71号)有新规定
16
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文电字(84)第1604号
1984年9月20日 已经被《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273号)废止
17
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艺字(84)第1956号
1984年11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8
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 电字(84)496号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了《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19
文化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具体处理暂行办法 文外字(85)第232号
1985年2月15日 统一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33号)执行
20
关于实施参加国际比赛获得奖金奖品和酬金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字(85)第233号
1985年2月13日 2006年6月3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有新规定
21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稿酬的试行办法 文艺字(85)第35号
1985年2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2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文艺字(85)第547号
1985年5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23
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当前工作的几点意见 文群字(85)第699号
1985年5月6日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有新规定
24
剧场会计制度 文计字(85)第72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5年5月25日 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25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章程 文图字(85)第784号
1985年5月14日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已经隶属于国家图书馆
26
文化部印发《关于中外合资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文计字(86)第370号
1986年3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7
文化部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615号
1986年5月1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号《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废止
28
关于扩大艺术院校对外文化交流权限的通知 文教字(86)第710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文教字〔87〕第1005号)代替
29
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文教字(86)第866号
1986年6月11日 已经被《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文教字〔88〕第214号)代替
30
关于文化部工作人员升级奖励的实施办法 文干字(86)第937号
1986年7月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文人发〔1989〕32号)代替
31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工资的暂行办法 文干字(86)第1108号
1986年8月16日 《公务员法》有新规定
32
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计字(86)第1227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8月29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1号)
33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计字(86)第1358号
文化部、财政部1986年10月15日 其制定依据,即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分别于1993年12月29日和2000年7月1日两次修正;统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34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文计字(87)第94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2月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5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社字(87)第118号
1987年2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文博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1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7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2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8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7)1353号
1987年11月21日 已经执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
39
关于文化事业统计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计字(87)1399号
1987年11月12日 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0年6月15日和2005年12月16日两次被修正
40
文化部印发《关于部机关使用文化事业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3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1
文化部印发《关于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和司局业务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4号
1987年11月30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2
文化部印发《关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调剂基金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字(87)第1425号
1987年12月4日 已经不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
43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厅字(87)第1538号
1987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5号《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废止
44
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厅字(88)第14号
1988年1月18日 已经被《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文教发〔1992〕15号)废止
45
文化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文计字(88)第80号
1988年1月25日 已经被《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文审发〔1992〕44号)废止
46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艺术院校学生教师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文教字(88)第214号
1988年3月7日 管理职能转移
47
关于严禁吃请受礼的规定 文党字(88)第40号
1988年6月6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48
任命文化专员职务暂行规定 文干字(88)第513号
1988年6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9
关于部分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领导人员试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文干字(88)705号
1988年9月12日 已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0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文图字(88)第752号
1988年9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51
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 文干字(88)第830号
1988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文人发〔1992〕26号)废止
52
关于部机关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89)1号
1989年1月21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53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文教发(1989)6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89年1月30日 管理职能转移
54
文化部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文政发(1989)8号
1989年1月2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37号《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废止
55
文化部机关处级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6
文化部机关非领导职务升降的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12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文人发〔1995〕54号)废止
57
文化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升级奖励暂行规定 文人发(1989)32号
1989年11月28日 公务员管理已经有新规定
58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人发(1990)20号
1990年7月28日 已经被近年来职称工作有关文件代替
59
关于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补充通知 文图发(1990)47号
1990年5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文化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文教发〔1993〕45号)代替
60
文化部关于加强“卡拉OK”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0)48号
1990年4月3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1
文化部关于卡拉OK进口节目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0)69号
1990年8月1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规定
62
文化部修改《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第八条的决定 文艺发(1990)92号
1990年7月9日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废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63
关于颁发《全国文化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计发(1990)93号
1990年8月2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颁发〈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计发〔1996〕64号)代替
6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0)99号
1990年8月30日 已经被《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文外发〔1993〕49号)废止
65
关于印发《文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0)151号
1990年12月8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新规定
66
文化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全国性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7月10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有新规定
67
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实施办法 文计发(1991)27号
1991年6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68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 文办发(1991)30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69
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文办发(1991)31号
1991年7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0
文化部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8日 统一执行《公务员法》
71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2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1994年12月8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废止
72
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5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文人发〔1994〕72号)废止
73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6号
1992年1月3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人发〔1996〕68号)废止
74
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教发(1992)15号
1992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9号《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75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文审发(1992)44号
1992年11月19日 《审计法》已经有新规定
76
营业性时装表演暂行规定 文市发(1993)4号
1993年2月6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77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3)38号
1993年9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已经有新规定
78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1993)41号
1993年9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29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79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艺发(1993)44号
1993年9月2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0
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外发(1993)56号
1993年12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外发〔1998〕60号)废止
81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办教发(1994)2号
1994年2月8日 管理职能转移
82
文化部关于继续做好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艺发(1994)7号
1994年2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3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艺发(1994)15号
1994年3月2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4
文化部关于加强港澳台演艺人员入境商演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4)66号
1994年11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85
文化部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市发(1994)68号
1994年11月28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及其配套文件已有新规定
86
文化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6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7
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文办发(1995)17号
1995年4月25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88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5)30号
1995年7月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1998〕15号)废止
89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5年8月1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人发〔1999〕35号)代替
90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文人发(1995)53号
1995年11月21日 已经被《文化部机关公务员休假暂行办法》(文人发〔2006〕34号)废止
91
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 文教发(1995)58号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2月28日 管理职能转移
92
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的管理的通知 文教发(1996)9号
1996年1月1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3
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文办发(1996)13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印发〈文化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2〕11号)废止
94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6)35号
1996年3月26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的规定
95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市发(1996)36号
1996年3月27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4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96
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38号
1996年3月26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97
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43号
1996年4月24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8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1996)82号
1996年10月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99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6)84号
1996年10月4日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新规定
100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文办发(1996)90号
1996年10月16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3〕45号)废止
10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计发(1996)98号
1996年11月26日 统一执行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制定,2002年修订)
102
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7)4号
1997年1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3
文化部关于授予全国文化先进地区、全国文化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12号
1997年2月18日 已经被文化部令第16号《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废止
104
文化部关于严格执行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文市发(1997)17号
1997年3月17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
105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艺发(1997)20号
1997年4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6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7)73号
1997年10月14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07
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通知 文市发(1997)85号
1997年12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08
蒲公英奖评奖办法 文社发(1997)86号
1997年12月3日 根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该奖项已经取消
109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1998)7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10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8)15号
1998年3月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1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市发(1998)17号
1998年3月3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
112
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 文艺发(1998)19号
1998年3月20日 已经被2002年2月4日发布的《文华奖评奖办法》废止
113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人发(1998)21号
1998年3月23日 执行中宣部发布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114
文化部印发《关于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8)27号
1998年4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5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市发(1998)78号
1998年11月11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已经有新规定
11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艺发(1999)16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17
文化部关于实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1999)21号
1999年6月8日 文化部令第17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
118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2号
1999年6月9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19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1999)28号
1999年8月5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已有新的规定
120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市发(1999)36号
1999年9月23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9)44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1〕21号)代替
122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文艺发(2000)6号
2000年1月1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23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文党发(2000)9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4
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决定 文党发(2001)3号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25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1)7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12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1)12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20号)代替
127
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 文市发(2001)13号
2001年3月30日 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
128
文化部关于颁布《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优秀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1)40号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剧(节)目创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计发〔2006〕39号)代替
129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文艺发(2002)3号
2002年2月4日 已经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华奖奖励办法》废止
130
文化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文监(2003)16号
2003年4月24日 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
131
文化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服发〔2003〕41号
2003年9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4〕22号)废止
132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2004年3月29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教科发〔2006〕10号)废止
133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4〕21号
2004年6月15日 已经被《文化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办发〔2007〕1号)废止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
宣布失效理由

1
文化部关于在废纸回收中注意抢救有价值的图书资料的通知 (59)文群字第757号
1959年8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0)文群字第1069号
1980年7月1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3
文化部关于调整艺术演出票价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491号
1980年12月4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4
文化部群众文化局关于加强群众文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3年10月22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5
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 文教字(87)第1005号
1987年9月4日 管理职能转移
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79号
1988年1月2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7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社字(88)第222号
1988年2月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8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图发(1989)25号
1989年10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9
文化部机关行政非管理岗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文人发(1992)7号
1992年1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10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院校调整各类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教函(1992)15号
1992年9月17日 管理职能转移
11
转发教科司“关于扩大部直属艺术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教发(1993)29号
1993年6月 管理职能转移
12
文化部关于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文图发(1994)10号
1994年3月7日 适用期已过
13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市发(19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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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以下简称900号文)中,有关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和权限等事项必须相应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部分国务院部门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上述单位今后不再办理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二)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