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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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按照科技工作三个层次发展的要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鼓励攀登科技高峰,提高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显示度。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财政预算与划拨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拨给。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经费由自治区科委提出科技项目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后联合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联合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及时把经费拨到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设在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科委按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在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合同一式三份,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一份,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各一份。合同签定后,自治区科委应立即按合同用款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把经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向中央申报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由自治区科委提出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上报国家科委立项。其项目经费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委联合下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将经费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再由同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无偿与有偿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1、基础研究项目;

2、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3、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

4、农业科研攻关项目;

5、软科学研究项目;

6、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下列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有偿使用:

1、星火计划项目;

2、火炬计划项目;

3、工业性成果推广项目;

4、工业性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5、新产品试制项目;

6、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性项目。

第十条 实行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项目,分别按项目的实施周期长短、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有偿使用费用的期限,并以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3‰?/FONT>5‰按月计收占用费。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及占用费偿还时间,列入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偿还,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无论国有或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以确保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科委负责回收,单列帐目反映,列入当年科技三项费用一并管理使用,不抵顶下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预算拨款指标。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相配套的资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样品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种子(苗)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种子(苗)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前期论证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撮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撮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撮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一项费用中撮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五条 为加强科技三项费用计划管理,自治区科委每年可按科技三项费用总额4%预提项目前期调研及论证费,实行年度指标控制,据实列支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审核、经费拨付、使用监督。自治区科委根据《科技项目掼》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科技项目经费安排意见,并进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资金挪作他用。科技三项费用存款所得利息及有偿使用收取的占用费收入,应全部增加本项资金,用于扩大发展科技事业经费来源。凡违反此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科技三项费用要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委要认真组织科技计划的选项调研、立项计讨论和项目实施的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经费的预、决算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项目合同预算规定范围开支使用,并按项目的进度控制用款,对不符合规定开支范围的经费使用,财务部门有权开支。

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管理制度。科技三项费用的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终结决算:

1、年度决算。每年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拨入、支出进行核算,于翌年1月2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决算报表》(附表1),一式3份,报送自治区科委条件财务处。自治区科委于3月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总编报上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开支决算。

2、项目终结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项目终结时,对项目经费的安排与使用进行决算,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终结决算表》(附表二)报送自治区科委条件财务处审核。未履行项目终结审核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撮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和有偿使用的部分,报经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酱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中途需要撤销或更改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清理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自治区科委、自治区财政厅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上缴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委托审计,切实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自治区科委对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检查,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帐表和资料。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年度奖励制度,每年从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拨款总额中提取1%的经费,用于奖励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技计划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年度奖励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委共同制定,评奖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科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自治区财政。属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除追缴已拨的经费外,自治区在三年内不受理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计划,并追究其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范围,自治区财政草拟有关部门的专项科技费用,不列入本办法管理之内。

各地、市、县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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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2〕4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茂名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茂名市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市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提出举报奖励的建议。
第五条 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㈠ 来访举报;
  ㈡ 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㈢ 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㈠ 分级负责;
  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㈢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㈣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㈤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㈥ 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㈠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㈡ 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㈢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㈣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㈤ 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㈥ 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㈦ 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㈧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㈨ 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㈩ 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㈡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㈢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㈣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㈠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㈡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㈢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申报,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奖励:
  ㈠ 罚没入库金额50万元以上;
㈡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
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申报省级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理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或申报省级奖励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申请市级奖励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申报单位领取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04]8号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促使项目检查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部制定了《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要重点检查考评2002年立项实施的项目县。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的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一式两份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规范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考评项目发展水平,建立争先创优机制,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和《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要点项目实施规范和实施效果监测规程的通知》(农办机[200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依据与范围
以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保护性耕作项目示范县进行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组织
1、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制订项目检查计划、部署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计划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2、项目县在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并编写项目自查情况报告,作为项目检查材料。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1。
3、由各有关省(区、市)抽调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结合农时季节,分别对本省(区、市)实施期在一年和两年以上的项目县进行检查考评,排出优劣顺序。
4、各有关省(区、市)于每年10月下旬完成对本地项目的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5、农业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检查考评,听取各地项目自查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实际需要抽样检查项目县。
三、检查考评的内容、标准及方法
(一)示范面积
1、内容及标准
(1)项目实施地点。80%以上的地点符合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中项目区基本情况表所列地点情况。
(2)核心示范面积。一年项目县为2万亩,两年项目县为4万亩。符合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指标和技术内容。
2、方法
比较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面积表(附表1),检查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述要求打满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随机抽取2~3个示范点,进行检查考评,达到项目实施面积表中面积,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1、内容及标准
依据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对照检查技术模式,并考核以下作业质量。
(1)秸秆覆盖
整秆还田覆盖和留茬覆盖:小麦留茬高度不低于15cm;玉米、高梁、葵花等高留茬作物留茬高度不低于20cm;谷黍、莜麦、豆类等杂粮留茬高度不低于10cm。
秸秆粉碎还田覆盖:播种后农作物秸秆残茬覆盖率30%以上。
(2)表土作业
如果需要采用表土作业,动土面积不超过50%,且:
一年一作区,作业深度小于8cm;
一年二作区,作业深度小于10cm;
杂粮区秋季留高茬、春季表土处理深度小于6cm。
(3)少、免耕播种作业
小麦、玉米及杂粮播种后,缺苗率不大于10%,无明显缺苗断垄现象。
(4)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无草荒现象和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2、方法
对照上述标准,查看生产过程记录表(附表2)。通过现场查看及走访3个以上农户,考核技术模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照项目实施面积表,随机抽取2~3个点,按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规程(试行)》确定的方法,测取播种后田间地表覆盖率,查看苗情。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三)机具
1、内容及标准
项目区动力机械和配套机械配备数量符合核心示范面积作业量的要求。小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200亩以上,大中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400亩以上。由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必须有库棚存放,维护保养符合有关要求。
2、方法
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附表3)、新增机具及补贴表(附表4),检查机具配备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对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检查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随机抽取2~3个农机户,检查机具使用情况,判断单台机具的作业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全部达到要求的记满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
(四)资金
1、内容及标准
项目资金按合同要求到位和使用。资金实行专帐管理,补贴资金有明细记录。
2、方法
审核帐目,查验凭证。对照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5),随机抽取2~3个农户、农机户,验证补贴资金的数量和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
1、内容及标准
各项目县编印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培训材料并印发给农户。核心示范区的农机户、农户接受过培训,并基本掌握保护性耕作技术规范和操作要领。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普及保护性耕作知识。
2、方法
检查是否编写培训材料。对照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附表6),随机抽取2~3个农户或农机户,由检查考评组专家对保护性耕作知识、技术、机具使用调整等采取问答的方式了解掌握程度,并落实农户和农机户是否有培训教材,是否参加过培训。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六)项目管理
1、内容及标准
(1)组织机构。有县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有农机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执行组及由农业、植保等部门技术专家参加的技术顾问组。
(2)项目实施纳入当地政府农业发展的议事日程。
(3)档案管理。项目示范区农机户、农户基本情况档案,农机户购机补贴档案,农户作业补助档案,县级农机服务站机具档案完备。示范区测试数据资料完整,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文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齐全。档案资料存放有序,专人管理。
(4)示范区田间道路符合机具通过性要求,在示范区集中连片地方有醒目的项目标牌。
(5)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项目执行情况。
2、方法:现场查看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查阅资料档案,落实技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七)实施效果
1、内容及标准
一年一作小麦区: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0元以上。
小麦、玉米一年两作区:增产5%以上,节约成本25元以上。
一年一作玉米区:增产10%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以上。
谷黍、莜麦、豆类杂粮类及其它: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
2、方法
如果实施效果数据来自试验区,实地查看试验区,确认试验区的测产、成本、用工等各项数据的科学性;如果实施效果的数据来自项目区农户调查,对照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附表7),随机抽取2~3户农户落实各项数据。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以上各项考评内容分值见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八)其他
1、项目县项目区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的加3分;地方配套资金超额的加3分;对比试验和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可酌情加1~4分。
2、检查中发现项目县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视为得分零分,可立即停止检查工作。
①示范面积完成不足50%的;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挪用国家项目资金现象的(如购买交通工具、建房、发工资等);③因项目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问题的。
四、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考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检查过程中要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切实减轻项目县的负担;要本着科学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考查、评比,真正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附件1:




保护性耕作项目自查报告(格式)




主管部门:

负责单位:

承担单位:

执行期限:

日 期:













目 录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三、项目区机具配备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普及
六、项目管理
七、项目实施效果
八、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附表:
1、××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2、××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3、××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4、××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5、××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6、××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7、××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附表1: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合 计
注:技术模式为种植作物的类型,如一年一作玉米、一年一作小麦、小麦玉米一年两作、一年一作谷黍等。



附表2: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技术模式 作业项目 作业起止时间 作业内容 农艺要求及作业质量 选用机具或人畜力 备注



















注:作业项目为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休闲期)机械和人畜力作业及田间管理等作业工序,主要包括收获、除草、秸秆处理、深松及表土作业、播种等。



附表3: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名称 数量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现有机具为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已有机具。
附表4 :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国家 地方 国家 地方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新增机具为项目实施以后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新购买的机具。

附表5: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项目 国家资金 省级资金 地县配套 农民或承担单位自筹 小计 占总投资比率 备注
1 县服务站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2 县服务站新增主机、机具
3 农民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4 农民新增主机、机具
5 应用补助
6 技术培训
7 示范区建设
8 机具改制
9 测试设备
10 项目管理
11 风险金
合计
完成投资率
注:应用补贴包括作业补贴和除草剂补贴。



附表6: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技 术 培 训
劳动力(人) 农机手(人) 管理、技术人员(人) 合计(人) 备注
项目区总数
培训人数
培训形式
培训内容
培训次数
掌握程度
宣传普及
数量 宣传形式 普及人数 备注
电视讲座
技术资料
现场演示会
发行光盘
报纸宣传
合计

注:劳动力和农机手是指核心示范区内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劳动力和农机手。

附表7: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 保护性耕作生产成本 传统耕作 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
种子(元) 化肥(元) 机械作业(元) 人畜力(元) 除草(元) 灌溉(元) 合计(元) 生产成本(元) 亩产kg/亩 亩产kg /亩 增产kg/亩 增收kg/亩 节约成本元/亩 节本增收元/亩



























附件2: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省(区、市) 县 年 月 日
序号 考评项目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简要说明
1 示范面积 实施地点 5分
核心示范面积 7分
2 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技术模式 4分
秸秆覆盖 5分
少免耕播种 6分
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2分
3 机 具 配备机具数量 5分
配备合理 5分
机具应用 8分
维护保养 2分
4 资 金 中央资金到位 4分
配套资金落实 4分
国家资金使用 5分
专账管理 2分
5 技术培训与宣传 培训教材 3分
培训农户、农机户达标 3分
宣传普及 3分
技术掌握程度 3分
6 项目管理 组织机构 2分
政府行为 2分
档案管理 3分
材料报送 3分
道路与项目标牌 2分
7 实施效果 增产 5分
节本 5分
组织测产方法真实科学 2分
以上合计 100分
8 加 分 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 3
配套资金超额 3
对比试验与监测工作较好 1~4
总 分
检查考评组负责人: (签字)
组织检查考评单位: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