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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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公报

[2007]29 号


关于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定于2007年11月5日发行《中国古代书法——楷书》特种邮票1套6枚。详情如下:

  志号:2007-30

 图 序  图 名   面 值
(6-1)T 宣示表    1.20元
(6-2)T 张猛龙碑    1.20元
(6-3)T 九成宫醴泉铭 1.20元
(6-4)T 雁塔圣教序  1.20元
(6-5)T 颜勤礼碑   1.20元
(6-6)T 玄秘塔碑   1.20元

邮票规格:30×40毫米
齿孔度数:12×11.5度
整张枚数:版式一 20枚
     版式二 12枚(2套)
整张规格:版式一 150×240毫米
     版式二 200×135毫米
版  别:胶印(版式二采用压凸工艺)
防伪方式:防伪纸张
     防伪油墨
     异形齿孔
     荧光喷码
设 计 者:王虎鸣
资料提供:故宫博物院、曲阜市文物管理局、西安市大雁塔保管所、上海博物馆
责任编辑:佟立英
印 制 厂:河南省邮电印刷厂

出售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在全国各地邮局出售,出售期限6个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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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4]第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包括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范围是:

  (一)解决本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上海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申请面向上海市卫生系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科委下拨的局管科技基金及市卫生局专项科研经费。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含中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课题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局级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局申请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以上课题者、在读研究生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且经过预初试验研究,切实可行。

  第九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市卫生局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市卫生局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或《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受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对专家推荐的入选项目,经市卫生局审定后公布,并通知批准的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由市卫生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应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市卫生局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市科技发展基金局管项目、市卫生局面上项目须接受甲方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凡得到市卫生局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卫生局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颁布的沪卫科(90)第19号《上海市卫生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卫科(87)第54号《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基金规定》、沪卫科(92)第16号《上海市卫生局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体改委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广大企业和职工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实行承包制,但要进一步完善的精神,更好地发
挥承包制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政策的连续、稳定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承包制的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推进承包制。有关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积极主动地为完善企业承包制提供服务。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承包条例》规定,对新一期承包进行一次认真复查,找出问题,加以完善。要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确定的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20条措施,改进承包形式,完善承包合同内容,勇于探索,有所创新。
二、坚持正确原则,把完善承包制与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结合起来 完善和发展承包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把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与实现“八五”计划目标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承包制对发展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二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深化改革结
合起来,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三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四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制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五是要把完善和发展承包
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三、按照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第一,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赋予它们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总的要求是,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总承包应坚持承包期限与技术改造周期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包技术改造投入,又要包产
出及还贷计划。在确定企业具体承包方案时,要结合执行国家“八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推进技术进步的政策一并落实。承包方案必须确保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资金需求,不留缺口。
第二,对其它已确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要实行“包挂”结合。即一包上交国家利润,二包技术改造和还贷,三包技术改造项目的投产、达产,并将这三项内容纳入工效挂钩指标。
第三,对大多数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发展现有承包办法,按照《承包条例》规定,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承包形式和期限,鼓励和提倡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或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尽可能延长承包期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利润承包转向资产承包。同时在部分地区
和企业进行税利分流试点。
第四,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可继续实行定额亏损补贴包干,但承包期不宜过长,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适销对路产品、短期扭亏无望的经营性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承包,逐步停止减税、让利、贷款等优惠政策,下决心实行关停并转或依法破产,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优势企业承包、兼并劣势企业,把
用于亏损企业的优惠政策转向支持实行承包、兼并的优势企业。
四、科学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解决死基数与活环境的矛盾
要改变在确定承包基数时单纯进行指标纵向比较的办法,参考行业资金利润率等横向经济指标,对承包基数进行修正,尽可能使承包基数做到科学合理。在新一期承包中,一些地区创造了“基数分档达标”、“因素修正法”、“基数分档,企业自选”、“差额利润法”等确定承包基数
的新方法,值得各地借鉴。
在承包期内,要特别注意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时,要按照《承包条例》规定,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企业应主动面向市场,增强对宏观环境和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
五、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要完善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逐步由单一挂钩指标过渡到复合挂钩指标,特别要注意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作为考核指标,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时,应尽量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效益水平的比较,确定和调整挂钩浮动比例。对企业工效挂钩以
外发放的各种奖金要进行清理,所有工资性收入都要纳入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内。
要将主要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企业提取效益工资的否决条件,未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视具体情况不提取或不全额提取效益工资。
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兑现。凡是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的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和效益工资。
六、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约束机制
一是注重增强企业盈亏责任,建立企业经营风险基金和工资储备基金,提高企业以丰补欠的能力。二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值,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要按规定提足,并按规定范围用于生产发展,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凡不按规定提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虚增利润而
多得用效益工资要扣回来。企业完不成承包任务一律不得动用折旧基金、大修理费进行抵补,凡动用的要相应扣减企业奖励基金。增提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增补的流动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三是要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对侵害国有资产、搞虚盈实亏、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
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被免职的经营者要在本企业降级使用,不能易地做官。四是要合理使用企业留利,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和人均留利水平,采取不同档次,分别核定每个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纳入承包合同考核指标,对把这项基金挪作它用的企业要进行经济处罚。
七、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要尽快建立企业内部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分次层的企业承包经营审计体系,加强对企业日常财务情况的审计监督,做好承包企业年终和期末审计工作。要建立企业效益、资产、管理三方面的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
道。有条件的地区,要改革国有企业的财务成本制度,切实解决企业资产不实、虚盈实亏等问题,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金融纪律。发现随意提高产品价格、乱摊成本、虚盈实亏、有意挪占他人资金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没收非
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民主和监督的作用。
八、明确发包主体,规范发包方行为
各地应按照《承包条例》的要求,指定一个有权威、有履约能力的部门或成立专门的发包机构,代表政府发包。发包方的权力和义务要明确写入承包合同,并严格执行。发包方不得逾越合同规定的职权范围,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改善企业外部生产经营条件负有重要
责任,应尽可能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实行“包保”结合的承包,为生产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创造较好的条件。必须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落实到发包方,发包方有责任制止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承包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监督部门要对发包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九、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兑现承包合同
认真兑现承包合同是完善承包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下大力做好这项工作。对企业靠自身努力挖潜,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坚决执行承包合同。按规定全部兑现给企业,不得随意平调、截留企业留利。对因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合同的,应严格执行承包合同规定,做到欠收
自补,不得随意调减承包基数。对因产品价格提高、税率降低增加的留利,也应兑现给企业,但要提高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能用于扩大消费。



1991年12月27日